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