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