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证机构应当注销认证证书,并对外公布: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认证委托人未申请延续使用的;

获证产品不再生产的;

获证产品型号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

其他依法应当注销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