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认证依据;
认证模式(需要时);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
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
产品生产者(制造商)名称、地址;
被委托生产企业名称、地址(需要时);
产品名称和产品系列、规格、型号;
认证依据;
认证模式(需要时);
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发证机构;
证书编号;
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