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或者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产品未按照原申报用途使用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其改正,撤销《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