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五十一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由地方质检两局依照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 第五十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