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举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或者地方质检两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