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国家认监委申诉。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