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九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因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被撤销指定的,其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指定。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