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不再具备指定条件情况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撤销对其的指定。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