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个法人时,指定的机构应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保证其持续有效运行,保证认证、检测活动独立实施,保证认证人员、检测人员独立开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