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指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 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诉或者投诉。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处理申诉和投诉事宜。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