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管理,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是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实行指定制度。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制度的建立、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 第七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实验室的指定工作遵循资源合理利用和实际需要、公平竞争、公开公正和便利、有效的原则。 第八条 认证机构、实验室为同一法人时,其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测活动的资格应当分别指定。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