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符合条例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能力,经国家认监委指定后,方可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和从事与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