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因出具虚假证明等违法行为被撤销指定的,其自被撤销指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指定。 从事检查活动的检查员自被撤销执业资格之日起5年内,认可机构不再受理其注册申请。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