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指定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认监委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提供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和检测的信息,配合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