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五条 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制订管理制度和程序,对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检测活动和自愿性产品认证、委托检查、委托检测活动明确区分,不得利用其指定的资格,开发或者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以及委托检查与检测业务。 第二十四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