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2004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经国家认监委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应当在指定范围内按照认证基本规范和认证规则的要求为认证委托人提供服务,不得转让或者变相转让指定的认证、检查和检测业务。 第四章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