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200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赎回费。
按上述标准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