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收益分配,应当根据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