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

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

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

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