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代办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可以接受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开办以下业务: 建立并管理投资人基金单位帐户; 负责基金单位注册登记; 基金交易确认;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投资人名册; 基金契约或者注册登记代理协议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