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注册登记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办理,也可以委托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

商业银行办理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