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申请开办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设有专门管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部门;

有足够的熟悉开放式基金业务的专业人员;

有便利、有效的商业网络;

有安全、高效的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技术设施;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