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