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依据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办理与基金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