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200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托管人除应当遵守《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