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从事安全等级为Ⅲ级的转基因林木研究的,研究单位应当在研究开始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