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拒不整改的,或者发现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家林业局应当责令停止相关活动,撤销相关许可决定,注销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转基因林木。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