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撤销其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的行政许可,并予以公示、公告。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许可人,并告知其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