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拟从境外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进口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登记表;
拟引进的转基因林木在境外已经进行相应研究、试验、生产或者经营的证明文件;
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以及本单位转基因林木安全管理制度。
拟引进转基因林木用于生产、经营的,还应当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未发现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有害的资料。
国家林业局应当组织林业生物基因安全委员会对拟从境外引进的转基因林木进行安全性评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