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用于生产、经营的转基因林木,应当取得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

生产、经营转基因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应当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