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林木转基因工程活动审批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转基因林木研究结束后,需要转入中间试验的,试验单位应当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研究总结报告(含分子鉴定、目标性状检测报告);

转基因林木的安全等级和确定安全等级的依据;

相应的安全研究内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等情况的说明材料;

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同意使用土地进行试验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