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在开发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设计文件的内容和工程量,对水土保持设施完成情况进行检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和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略〕)。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验收合格条件的,方可向审批该水土保持方案的机关提出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