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七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工矿企业生产建设总体规划和设计文件确定的各项水土保持工程和措施,必须纳入工矿企业的生产建设计划,并保证实施。因情况发生变化,水土保持的工程和设施确需改变时,必须事先征得水土保持部门的同意。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同时验收水土保持工程和设施,并有水土保持部门参加。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