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对直接遭受损失者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县级以上水土保持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