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八条 开发建设晋陕蒙接壤地区水土保持规定(2011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活动中,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的要求,因地制宜,因害设防,采取有效的工程措施和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 工矿企业在生产建设中产生的岩土、矸石、废渣等废弃物,应当结合土地复垦加以利用,不得向河道、水库、行洪滩地、道路、农田倾倒;不利用的,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的要求…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