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2001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越范围应用限制使用的技术,不得应用禁止使用的技术。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