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十二、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十二、 十二、 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 十一、 目录 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