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