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