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