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 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审批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核设施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需要卫生部管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核、审查和验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