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可能产生在《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中危害程度为“高度和极度危害”的化学物质的;
可能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的;
可能产生石棉纤维的;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危害范围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