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职业卫生监督执法人员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

对已经取得有关证明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