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在建设项目卫生评价、审核、审查、验收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有关资料。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中涉及技术秘密的,卫生行政部门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