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200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申请和有关资料之日起30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该建设项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