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