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