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分期与建设项目同步进行验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