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竣工验收,并自验收完成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申请书;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文件(复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机构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评审意见;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验收情况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