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有关职业卫生专家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建设单位对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