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与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